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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生育登记同时享受的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11-30

  《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规定:各生育登记机构在为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时,要主动宣传国家、省和当地开展的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及时到相应机构享受各项服务,提高群众知情权、参与度。具体服务项目为: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4-6个月内。

  (2)增补叶酸(农村):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

  (3)孕期保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内;

  孕中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孕晚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孕期。

  (4)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产后。

  (5)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筛查:产后72小时(哺乳期至少6-8次)。

  (6)产后访视:产后28天内。

  (7)儿童预防接种(一类疫苗):0-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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