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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在生育登记中,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提供哪些便民服务措施?

发布时间:2016-11-30

  《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规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提供以下便民服务措施:

  (1)提倡代理服务。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理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2)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

  (3)登陆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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